关于学校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27浏览次数: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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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学校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现就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人员范围:学校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服务机构

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7-2018年度学校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联系人:徐平波,电话:13003639999)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万元)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320

30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202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202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104

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

五、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名单、信息及每月人员信息变动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并交计财处。计财处负责增列预算及具体经费划拨工作,与保险公司对接。

2、今年投保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于2017年10月1日零时起生效。统一投保后,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

3、参保后,工作人员只要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均享受上述保障权益。

4、工作人员调动时,原单位已参保的,调入单位当年不得再为其重复参保。新入职人员在入职次月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人员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

5、统保后,购买机票服务费不属于差旅费列支内容,不得列支。购买机票可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自助购买,不加收任何费用。

6、未纳入参保人员范围(如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学生等)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说明和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计划财务处、人事处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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