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凡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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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凡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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