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省直公发〔2015〕10号),职工自2015年11月1 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现将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合计数/月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近12个月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的月份,按职工该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2.近12个月在省直中心非正常缴存的月份,存在异地缴存的,按职工在省直中心该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异地中心对应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加计算确定;无异地缴存的,按职工在省直中心该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三、月数的确定方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含异地缴存)12个月及以上的,按12个月确定。
四、倍数的确定:倍数目前按15倍执行,今后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房价水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规模等因素定期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后经批准公布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