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31浏览次数:1379

 

各学院、处级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联合下发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我校(原浙江机械工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作,后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
    二,认定程序:各学院、处级部门向本部门已退休的老同志传达文件精神,由退休老同志相互转告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再由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本人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校档案馆配合查找信息,人事处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三,申报截止时期为2012531,执行时间为2011101 学校联系电话:057186915032
 人事处
                                        20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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