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贸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3-25浏览次数:839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管理,提高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指攻读学位,是指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含)以上学位(不含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也适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教职工申报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符合国家关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政治、业务、身体、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非教学科研人员仅允许报考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和专业学位(非脱产)。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所报考的专业应与现从事的岗位相符。
三、进修学习经费安排
(一)根据两级管理实施文件,学院安排的年培训费用按不低于年业务经费的4%预留,实行专款专用。在职攻读的学院教职工待取得学位或出站证明后按规定额度由学院一次性报销。
(二)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攻读学位者,将按学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资助,实报学费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对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者,将按学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资助,实报学费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0.8万元。
(三)本办法经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以便人事处对本学院的相关资助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院不再支付任何培养费用。
    (五)在职博士后进站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学院按其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并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贸学院二级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四、报考审批程序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学院教职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审批登记表》,学院应根据学校规定,本着“学用一致、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人员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二)未经批准或通过非正常途径报考录取人员,应立即与学校解除进校时所签协议,按违约处理,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在职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工资转移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出国留学或转入其它流动站工作。
(二)非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三)所有人员在学业结束后应及时持毕业证(学位证)、出站证明到人事处验证、入档。
(四)申请有效期为自签批之日起1年,过期须重新申请。
(五)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已申请攻读学位未就读的,按本规定执行。原就读人员,仍按原所签协议执行。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醒:各位老师对以上办法如有修改意见,请在下周五(41日)下班之前,将您的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到朱玉红老师邮箱:zyh@hdu.edu.cn.谢谢!
 
                                                   党政办
                                               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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